图为丰都县三建乡夜力坪村种植油菜彰显梯田资源特色。 重庆丰都县乡村振兴局供图
为解决谁来振兴乡村难题,丰都县开展“心回家、人回乡、力回引”服务,鼓励在外地的丰都商会动员有条件的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为有意愿回乡的大学生提供帮助和支持。同时,通过建立产业互助会,以“新农人+村集体+农户”方式振兴乡村。在当地政府支持下,新农人侯俊、王合兴的农业项目已投资7000多万元,带动400多户村民就业增收。
“以前的‘新农人’是靠自己的感觉、经验和资源,凭借一腔热情和情怀,有很多信息不对称,经验和资源缺乏。成立新农人互助会以后,把大家集聚起来,推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实现抱团发展。”张国忠说。
张国忠表示,要把培育“新农人”作为推动乡村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实施“新农人”培育提升行动,筹建“新农人”专项资金,打造“新农人”会客厅,组建“新农人”服务团,建设“新农人”学校,不断完善“新农人+村集体+农户”乡村产业发展机制。
目前,丰都县727户“新农人”扎根乡村,组建起新型农业经济组织310个、联结农户2.2万户7.8万人,他们带去新技术、新模式、新理念,重新擦亮了“农二代、果二代、养二代”的身份标识,激发出了乡村发展的巨大潜力。
坚持“农民主体” 推动乡村两大目标建设
“丰都确定了乡村建设的两大目标:让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让村庄成为农民喜欢的样子。”张国忠说,在这一过程中,丰都没有采取“大包大揽”的方式,而是坚持“农民主体”,充分征求农民意见,尊重农民意愿,动员群众参与,把广大农民积极性激发出来,自己动手建设自己的家园。比如,在实施现代生活条件改善的项目建设中,完善自下而上的项目申报机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等,由农民提出项目需求,确保政府建的是农民想要的;通过以工代赈、投工投劳等,让农民参与项目建设,避免“干部干、群众看”。
“乡村振兴包含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三个方面。”张国忠称,乡村治理其本身是乡土社会的治理,而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是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最后兜底单元,为此丰都县提出了“党建为魂、家庭为根、组织为本”的理念。
“家庭为根”如何体现、怎么去做,是个难题。“我们认为,基于家庭的传统文化是最本质、最恒久的力量。我们在分析丰都社会文化时发现,孝善文化是丰都传统文化当中的精髓。把孝善文化作为丰都基层社会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共同价值理念传承下去,是解决目前丰都家庭建设问题的根本举措。”张国忠说,丰都县有26.5万人在外面打工,“一老一小”问题成为解决家庭建设问题、推动乡村治理的一个突破口、一个切入点。
如何解决?丰都县以会促会、组织家长、选好会长。在农村发展农民工工会,目前已经发展了28个农民工工会组织,有1.7万名农民工工会会员。通过这部分人把家长组织起来,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情况下,引导他们自愿组建家庭教育互助会,选好会长,选好“轮值家长”,真正让家庭互相帮助。
建“大家”为小家、伸大手牵小手。在城市划小网格、划小自治单元,在农村建村级大院、乡村书院,建好“大家”带小家。同时,伸大手牵小手,家里的人帮在外打拼的人,你在外面安心打工,我在家里给你看孩子。
张国忠表示,乡村治理的丰都做法,是把家庭教育互助会这个点放大,有效地把乡村、家庭、农民组织起来,推进乡村建设。目前,丰都各乡镇已建立家庭教育互助会41个,覆盖2058个家庭2432名留守儿童,2022年暑期儿童溺水事故“零”发生,很多孩子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帮助,在外打拼的人员也能安心工作。
“丰都是传统农业县,建设现代化的美丽丰都乡村振兴是重中之重。”张国忠说,丰都将围绕答好“乡村两问”,全力抓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真正将丰都建设为丰都人民喜欢的样子。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