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的温度、精度和效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任务,是高等教育心怀国之大者、人民利益至上的生动体现,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
就业帮扶要充满“温度”。有温度的帮扶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的应有之意。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办好群众各项“急难愁盼”问题,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由于家庭经济或个人身体方面的原因,低收入家庭和身体残疾大学生就业面临较大困难,一方面,相对“慢就业”、缓就业群体,他们的就业意愿更强烈,另一方面,面对激烈的竞争,他们就业压力更大,特别需要老师的关怀和指导。
有温度的帮扶要做好三个心。一是传递关心。就业帮扶工作要坚持“一个也不能少”,通过暖心的就业指导和岗位推荐,把党和国家的关心关爱传递给每一名需要帮助的毕业生,切实增强大学生的获得感。二是保持耐心。每个人的自身条件不同,就业目标不同,就业进程有快有慢。要帮助大学生全面客观进行自我评价和职业分析,合理确定就业目标,把握好就业节奏,按照既定方向稳妥推进。三是增强信心。每一个毕业生都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重点群体毕业生身上的迎难而上、勤奋踏实的意志品质深受用人单位青睐。要帮助大学生深入挖掘自身优势,相信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切实增强重点群体大学生的就业信心。
就业帮扶要瞄准“精度”。精准帮扶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的基本方略。就业帮扶要坚持精准的科学方法、落实精准的工作要求,做到因人施策、靶向帮扶。提高就业帮扶的精准度要明确帮扶谁、谁来帮、怎么帮三个问题。
一是精准筛查帮扶对象。要重点筛查有就业意愿且就业存在困难的大学生,其中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有残疾的、较长时间未就业毕业生是重点帮扶对象。要精准收集大学生就业意向,综合大学生家庭情况和个人实际确定帮扶对象,不搞“一刀切”。二是精准组织帮扶力量。就业帮扶不能只靠学校单向发力,社会、企业、家庭也要发挥作用,就业工作人员、辅导员和专业课教师都要加入到帮扶队伍,积极贡献力量,形成帮扶合力。要广泛挖掘各类校内外资源,储备并建立多元化帮扶队伍,根据大学生个性化帮扶需求安排最合适的主体开展工作。三是精准制定帮扶策略。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精准开展困难帮扶,为帮扶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要认真分析每一名帮扶对象的就业问题,因型施策、对症下药、精准滴灌、靶向援助,有针对性开展差异化、个性化和精准化帮扶。
就业帮扶要追求“效度”。实效为先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的重要法则。追求“效度”就是满足大学生对美好就业的向往追求,把解决好大学生就业问题作为就业帮扶的评价标准,不断增强大学生在就业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帮扶“效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提升就业能力。能力是就业的基础。要分析不同群体的心理特征和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能力培训,提升大学生自我效能感,提高就业竞争力。二是满足就业需要。大学生对就业的需要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就业帮扶要以满足学生就业需要、落实学生就业去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行胜于言,用行动和结果说话,把对每一名大学生的就业帮扶落细、落小、落实。三是外溢帮扶效果。就业帮扶是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举措,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强化就业帮扶过程中的就业育人,鼓励大学生勇于担当民族复兴大任,主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立志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让青春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火热实践中绽放绚丽之花。
(作者:李健,系东北师范大学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副主任)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